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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權哲
選任辯護人 周志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權哲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權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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