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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其中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齊其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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