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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軒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2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軒羽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軒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被告另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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