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附民,123,202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余亭瑩
法定代理人 邱麗慧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被 告 蔡三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9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