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交附民,161,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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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李秀華
蔡岳龍
蔡雅玲
蔡佳良
被 告 黃榮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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