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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傅從輝
許翠芳
傅瓊慧
傅本原
傅本桀
傅涂春蘭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陳其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0號(改分111年度交簡字8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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