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易,809,2022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朝鈞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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