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擇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62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