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249,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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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陞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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