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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嘉萍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56號、109年度偵字第7414號、109年度偵字第989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2所示之罪,共捌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貳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K○○(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平日為經營網拍合作關係。
甲○○明知並無可以取得口罩之貨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先由不知情之K○○於臉書「媽咪寶貝買賣全新及二手」等社團及LINE「云萱武漢防疫大使」等群組張貼販售口罩之貼文,K○○並提供其配偶陳唯霆(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唯霆中信帳戶)及其子陳宇賢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宇賢郵局帳戶)供訂購網友匯款,使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戴依璇(原名n○○)等人於觀覽上開貼文後,均信以為真而向K○○訂購口罩(酒精及兒童立體口罩部分則係K○○自行販售),並依K○○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萬8,119元)。
嗣K○○因誤信甲○○確能依約出貨,並繼續收受訂單及匯款(被害人未報案),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依甲○○指示將貨款及運費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或無摺存款方式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金額合計119萬1,213元)。
然因戴依璇等人均未依期收到所購買之口罩商品,經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62、64至82所示之戴依璇等79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K○○、陳唯霆、丙○○、證人即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戴依璇等82人之證述相符,復有附表一之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被告與證人K○○之通訊軟體Messenge r對話紀錄、陳唯霆中信帳戶、陳宇賢郵局帳戶、朱品妍郵局帳戶、丙○○郵局帳戶、丙○○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至82所示之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
其利用不知情之K○○遂行上開詐欺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又被告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82所示之被害人所實施上開犯行,所侵害者則為不同人之財產法益,且依一般網路交易實態以觀,買家下訂後常會針對交易細節個別再行與賣家聯繫確認,基此,堪信被告針對不同被害人之加重詐欺犯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再者,被告自109年2月8日起,多次詐騙同一被害人之行為,致該人誤信K○○有販賣各該商品進而正常出貨之真意,分別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就同一名被害人部分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為之,所侵害者亦為同一人財產法益,故在行為評價上應各論以一接續行為而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較屬允恰。
㈡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然同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綜合考量相關情狀,審酌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以符合比例原則。
衡諸被告固利用供公眾使用之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訊息以實施其詐術,且受害者眾,惟各被害人受騙金額多僅數百至數千元,金額非鉅,又被告坦承犯行,到庭後並表示:有和解意願,願意賠償被害人等語,且本院安排調解後,被害人均無到院調解意願等語,被告乃另與被害人自組之自救會私下協商和解(詳下述),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在卷可參(院卷一第103、71頁),足徵被告確有悔意,並積極彌補被害人之損害,衡諸上開立法意旨及本案情節,本院認依被告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猶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是就上開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循正途賺取金錢,以上述網購詐騙方式,分別詐取被害人等之款項,價值觀念偏差,破壞網路交易秩序及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誠屬不該。
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暨斟酌被告與附表一編號1、8、16、18、25、26、28、30、43、46、47、49、58、64、74至76所示之1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給付中,上開17名被害人亦以書面表示願原諒被告,有各被害人之書面陳述在卷可佐(院卷一第195至211頁)。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各次詐得之金錢數額、對被害人等所生損害,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打工維生、時薪150元、月薪約5000至1萬元、離婚、需撫養發展遲緩之4歲未成年子女1名(院卷一第131、2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綜衡被告犯本案數罪之次數甚多、造成眾多被害人上當受騙、危害社會秩序鉅大,惟其所犯數罪之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相類、均藉同種手法犯罪等整體犯罪情狀,整體評價被告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上開8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被告所犯本件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是被告所犯雖經本院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㈣又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宣告附條件緩刑,然本案受害人多達82人,對社會法秩序之影響層面較廣;
被告雖坦認犯罪,然僅與其中17人達成和解並實際填補其等損害中,本院因認仍有使被告接受刑罰執行,以使被告有所警惕並記取教訓、確實反省悔改之必要。
是本件尚難認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經查,被告因本案前揭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附表二所示總額119萬1,213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至本案判決前,實際賠償被害人等之金額為11萬1,000元,有被告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可參(院卷一第189-217、229-232頁),應認該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被告現共計尚有108萬0,213元(計算式:119萬1,213元-11萬1,000元=108萬0,213元)之犯罪所得,未經被告返還予被害人等,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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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匯款次數及金額│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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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依璇│109年2月8日 │戴依璇京城銀行054 │陳宇賢郵局帳戶│4筆共30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原名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9 年 3 月 11│(高市警刑大偵 5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n○○│109年3月11日│ │ │日匯款 900 元 │字第 10972455100 │徒刑陸月。 │
│ │) │ │ │ │係購買酒精 │號卷【下稱刑大警卷│ │
│ │ │ │ │ │ │】第 94 至 102 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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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109年2月9日 │z○○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189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刑大警卷第 104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至 109 頁) │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3月6日 │ │000-0000000000│1筆共1000元 │ │ │
│ │ │ │ │40(證人K○○ │ │ │ │
│ │ │ │ │請z○○將訂口│ │ │ │
│ │ │ │ │罩費用匯給退訂│ │ │ │
│ │ │ │ │網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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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109年2月9日 │o○○玉山銀行808 │陳宇賢郵局帳戶│5筆共1775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7日│-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唯霆中信帳戶│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2月29日│ │ │109 年 5 月 11│卷第 111 至 115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2日 │ │ │日退款 5833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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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109年2月9日 │羅乙福郵局 000-00000│陳宇賢郵局帳戶│3筆共23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3日│000000000號帳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117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109 年 5 月 8 │至 123 頁) │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77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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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戌○○│109年2月9日 │戌○○玉山銀行808 │陳宇賢郵局帳戶│4筆共24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6日│-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唯霆中信帳戶│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2月24日│ │ │109 年 5 月 6 │卷第 125 至 132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2月29日│ │ │日退款 807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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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109年2月9日 │R○○國泰世華 013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0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135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 年 5 月 9 │至 138 頁) │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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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109年2月9日 │i○○中國信託 822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7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140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 年 5 月 5 │至 143 頁) │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76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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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109年2月10日│配偶劉世喆中國信託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27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 │ │及存摺內頁照片(刑│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大警卷第146至150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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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109年2月11日│未○○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67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151 至 154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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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109年2月11日│E○○郵局 700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105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156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109 年 5 月 8 │至 160 頁) │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3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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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109年2月11日│黃○○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405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2日│-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162 至 167 頁│徒刑陸月。 │
│ │ │ │徐世杰郵局 700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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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子○○│109年2月11日│子○○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8筆共923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9日│-00000000000000號帳 │陳唯霆中信帳戶│109年3月11日匯│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2月24日│戶 │ │款1200元係購買│卷第 169 至 174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2月29日│子○○中國信託 822 │ │酒精 │) │ │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 │ │
│ │ │109年3月11日│ │ │109年5月8日退 │ │ │
│ │ │109年3月19日│ │ │款302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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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黃□涓│109年2月11日│黃郁雯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5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未提│ │-00000000000000號帳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告) │ │戶 │ │109 年 5 月 6 │卷第 176 至 179 頁│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51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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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巳○○│109年2月11日│巳○○華泰銀行 102 │陳宇賢郵局帳戶│4筆共499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1日│-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2日 │ │ │109 年 5 月 6 │卷第 181 至 186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10日│ │ │日退款 1174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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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109年2月11日│S○○第一銀行 007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9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188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 年 5 月 18│至 194 頁) │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96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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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109年2月13日│m○○台新銀行 81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58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5日│-00000000000000號帳 │陳宇賢郵局帳戶│109 年 3 月 25│(刑大警卷第 196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日匯款 170 元 │至 199 頁) │徒刑陸月。 │
│ │ │ │m○○郵局 700 │ │係購買幼兒口罩│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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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丁○○│109年2月12日│丁○○王道銀行 048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4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201 至 207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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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109年2月12日│C○○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9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刑大警卷第 209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至 213 頁) │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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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r○○│109年2月12日│r○○中國信託 822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960元 │警詢筆錄、報案資料│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對話紀錄(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215 至 225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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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109年2月12日│e○○臺灣銀行 004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8880元 │警詢筆錄、報案資料│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0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對話紀錄、交易明│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細、存摺影本(刑大│徒刑陸月。 │
│ │ │ │ │ │ │警卷第 226 至 241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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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地○○│109年2月13日│地○○新光銀行 103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227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9日│-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242 至 250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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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辛○○│109年2月13日│辛○○中國信託 822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410元 │警詢筆錄及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刑大警卷第 252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至 255 頁) │徒刑陸月。 │
├──┼───┼──────┼──────────┼───────┼───────┼─────────┼────────────┤
│23 │乙○○│109年2月13日│乙○○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68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1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3月11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日匯款300元係 │卷第 257 至 261 頁│徒刑陸月。 │
│ │ │ │ │ │購買酒精 │) │ │
│ │ │ │ │ │⑵證人K○○於│ │ │
│ │ │ │ │ │109年5月5日退 │ │ │
│ │ │ │ │ │款680元 │ │ │
├──┼───┼──────┼──────────┼───────┼───────┼─────────┼────────────┤
│24 │O○○│109年2月13日│O○○華南銀行 008 │陳唯霆中信帳戶│5筆共8174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17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3月1日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1日 │ │ │匯款399元係購 │卷第 263 至 267 頁│徒刑陸月。 │
│ │ │ │ │ │買女性清洗劑 │) │ │
│ │ │ │ │ │⑵證人K○○於│ │ │
│ │ │ │ │ │109年5月8日退 │ │ │
│ │ │ │ │ │款272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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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D○○│10年2月14日 │D○○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21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1日│-00000000000000號帳 │ │109年3月11日匯│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款中750元係購 │卷第 269 至 276 頁│徒刑陸月。 │
│ │ │ │ │ │買酒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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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k○○│109年2月14日│k○○華南銀行 008 │陳唯霆中信帳戶│7筆共53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至18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刑大警卷第 278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友人周家豪中信銀行 │ │ │至 283 頁) │徒刑陸月。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友人高乙熏華南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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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W○○│109年2月11日│W○○兆豐銀行 017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9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285 至 288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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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109年2月11日│q○○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4筆共537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09年3月11日│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7日 │ │ │匯款750元係購 │卷第 290 至 304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11日│ │ │買酒精 │) │ │
│ │ │ │ │ │⑵證人K○○於│ │ │
│ │ │ │ │ │109年5月8日退 │ │ │
│ │ │ │ │ │款17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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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c○○│109年2月17日│c○○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5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307 至 310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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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109年2月19日│a○○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289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9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312 至 315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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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午○○│109年2月19日│午○○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4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317 至 321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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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N○○│109年2月19日│N○○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7筆共1105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324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2日 │ │ │109 年 5 月 8 │至 329 頁) │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3日 │ │ │日退款 2683 元│ │ │
│ │ │109年3月6日 │ │ │ │ │ │
│ │ │109年3月7日 │ │ │ │ │ │
│ │ │109年3月1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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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s○○│109年2月20日│s○○國泰世華 013 │陳唯霆中信帳戶│4筆共133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1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2月29日│ │ │ │卷第 332 至 336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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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X○○│109年2月20日│X○○國泰世華 013 │陳唯霆中信帳戶│5筆共477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宇賢郵局帳戶│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 338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7日 │ │ │109 年 5 月 9 │至 342 頁) │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16日│ │ │日退款 159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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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L○○│109年2月20日│L○○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223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刑大警卷第 345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至 348 頁) │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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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h○○│109年2月20日│h○○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4筆共793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1日│-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1日 │ │ │ │卷第 350 至 354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19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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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申○○│109年2月22日│申○○國泰世華 013 │陳宇賢郵局帳戶│3筆共2220元 │警詢筆錄、報案資料│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00000號帳 │ │ │、對話紀錄(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356 至 366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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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宙○○│109年2月21日│謝憲宏郵局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4 筆共 16630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00000 │陳唯霆中信帳戶│元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18日│謝憲宏第一銀行007 │ │109年3月14日 │卷第 367 至 378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22日│-00000000000號帳戶徐│ │匯款2400元係購│) │ │
│ │ │ │淑華中國信託822 │ │買醫療口罩3盒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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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宇○○│109年2月21日│宇○○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46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380 至 383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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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寅○○│109年2月21日│寅○○臺灣銀行 004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57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 年 5 月 6 │卷第 385 至 388 頁│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524 元 │) │ │
├──┼───┼──────┼──────────┼───────┼───────┼─────────┼────────────┤
│41 │丑○○│109年2月21日│丑○○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9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109 年 5 月 6 │卷第 390 至 393 頁│徒刑陸月。 │
│ │ │ │ │ │日退款 960 元 │) │ │
├──┼───┼──────┼──────────┼───────┼───────┼─────────┼────────────┤
│42 │壬○○│109年2月23日│壬○○臺灣企銀 05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5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395 至 398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43 │酉○○│109年2月24日│酉○○郵局 000-00000│陳宇賢郵局帳戶│4筆共299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2月29日│000000000號帳戶范惠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2日 │婷台新銀行 000-00000│ │109 年 5 月 8 │卷第 400 至 404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20日│00000000000號帳戶 │ │日退款 420 元 │) │ │
│ │ │ │ │ │ │ │ │
├──┼───┼──────┼──────────┼───────┼───────┼─────────┼────────────┤
│44 │J○○│109年2月24日│J○○桃園平鎮農會 │陳宇賢郵局帳戶│4筆共40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號│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3日 │帳戶 │ │ │卷第 406 至 410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45 │f○○│109年3月1日 │f○○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11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7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412 至 415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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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己○○│109年3月1日 │己○○郵局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5筆共4294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7日 │戶 │ │ │卷第 417 至 423 頁│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8日 │ │ │ │) │ │
├──┼───┼──────┼──────────┼───────┼───────┼─────────┼────────────┤
│47 │M○○│109年3月1日 │M○○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3筆共35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9日│-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425 至 429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48 │Y○○│109年3月1日 │Y○○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431 至 434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49 │佘千惠│109年3月1日 │佘千惠郵局 7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59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436 至 439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50 │B○○│109年3月1日 │B○○臺灣銀行 004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6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2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刑大警卷第 441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至 445 頁) │徒刑陸月。 │
│ │ │ │ │ │ │ │ │
├──┼───┼──────┼──────────┼───────┼───────┼─────────┼────────────┤
│51 │天○○│109年3月1日 │天○○彰化銀行 009 │陳唯霆中信帳戶│3筆共658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8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14日│戶 │ │ │卷第 447 至 451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52 │蘇萱│109年3月2日 │蘇萱中國信託 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3筆共25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9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 453 至 456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53 │卯○○│109年3月1日 │卯○○上海銀行 011 │陳唯霆中信帳戶│3筆共34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8日 │-00000000000000號帳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 │卷第 458 至 463 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54 │林濬致│109年3月2日 │林濬致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34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4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465至468頁) │徒刑陸月。 │
├──┼───┼──────┼──────────┼───────┼───────┼─────────┼────────────┤
│55 │G○○│109年3月2日 │G○○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共12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470至473頁) │徒刑陸月。 │
├──┼───┼──────┼──────────┼───────┼───────┼─────────┼────────────┤
│56 │V○○│109年3月2日 │臨櫃匯款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共30200元 │警詢筆錄、報案資料│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 │ │、對話紀錄及郵政入│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戶匯款申請書(刑大│徒刑陸月。 │
│ │ │ │ │ │ │警卷第475至488頁)│ │
├──┼───┼──────┼──────────┼───────┼───────┼─────────┼────────────┤
│57 │j○○│109年3月3日 │j○○中國信託822-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18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6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唯霆中信帳戶│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j○○郵局000-000000│ │ │卷第489至493頁) │徒刑陸月。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58 │l○○│109年3月3日 │蔡渤鎧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共81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6日退 │卷第495至498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2708元 │ │ │
├──┼───┼──────┼──────────┼───────┼───────┼─────────┼────────────┤
│59 │辰○○│109年3月3日 │臨櫃匯款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8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500至503頁) │徒刑陸月。 │
├──┼───┼──────┼──────────┼───────┼───────┼─────────┼────────────┤
│60 │亥○○│109年3月3日 │亥○○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12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7日 │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505至509頁) │徒刑陸月。 │
├──┼───┼──────┼──────────┼───────┼───────┼─────────┼────────────┤
│61 │w○○│109年3月3日 │w○○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6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帳戶 │ │109年5月8日退 │卷第511至514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660元 │ │ │
├──┼───┼──────┼──────────┼───────┼───────┼─────────┼────────────┤
│62 │b○○│109年3月4日 │b○○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8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516至519頁) │徒刑陸月。 │
├──┼───┼──────┼──────────┼───────┼───────┼─────────┼────────────┤
│63 │v○○│109年3月4日 │v○○台新銀行81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1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不提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告) │ │ │ │109年5月6日退 │卷第521至525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1060元 │ │ │
├──┼───┼──────┼──────────┼───────┼───────┼─────────┼────────────┤
│64 │p○○│109年3月6日 │p○○元大銀行806- │陳唯霆中信帳戶│3筆共343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1日│00000000000000號帳 │陳宇賢郵局帳戶│109年3月11日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戶 │ │匯款510元係購 │卷第527至531頁) │徒刑陸月。 │
│ │ │ │ │ │買酒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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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I○○│109年3月6日 │I○○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22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9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宇賢郵局帳戶│ │(刑大警卷第533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無摺存款 │ │ │537頁) │徒刑陸月。 │
├──┼───┼──────┼──────────┼───────┼───────┼─────────┼────────────┤
│66 │d○○│109年3月7日 │d○○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3012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539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8日退 │542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10040元 │ │ │
├──┼───┼──────┼──────────┼───────┼───────┼─────────┼────────────┤
│67 │癸○○│109年3月7日 │癸○○台灣銀行004-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544至548頁) │徒刑陸月。 │
├──┼───┼──────┼──────────┼───────┼───────┼─────────┼────────────┤
│68 │A○○│109年3月7日 │A○○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2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550至553頁) │徒刑陸月。 │
├──┼───┼──────┼──────────┼───────┼───────┼─────────┼────────────┤
│69 │U○○│109年3月7日 │U○○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2筆共1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8日退 │卷第555至553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1060元 │ │ │
├──┼───┼──────┼──────────┼───────┼───────┼─────────┼────────────┤
│70 │u○○│109年3月8日 │u○○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共2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及存摺內頁照片(刑│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大警卷第560至564頁│徒刑陸月。 │
│ │ │ │ │ │ │) │ │
├──┼───┼──────┼──────────┼───────┼───────┼─────────┼────────────┤
│71 │庚○○│109年3月8日 │庚○○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共1400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刑大警卷第566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569頁) │徒刑陸月。 │
├──┼───┼──────┼──────────┼───────┼───────┼─────────┼────────────┤
│72 │Q○○│109年3月8日 │Q○○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2筆共6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9日退 │卷第571至574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2020元 │ │ │
├──┼───┼──────┼──────────┼───────┼───────┼─────────┼────────────┤
│73 │x○○│109年3月9日 │李建燁中國信託8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4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5日退 │卷第576至579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460元 │ │ │
├──┼───┼──────┼──────────┼───────┼───────┼─────────┼────────────┤
│74 │T○○│109年3月9日 │T○○中國信託822-2 │陳唯霆中信帳戶│7筆共3214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9年3月11日│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宇賢郵局帳戶│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581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9年3月12日│T○○郵局000-00000 │ │109年5月26日退│586頁) │徒刑陸月。 │
│ │ │109年3月19日│000000000號帳戶 │ │款10713元 │ │ │
│ │ │109年3月24日│配偶黃惠明郵局700- │ │ │ │ │
│ │ │109年3月27日│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109年4月3日 │ │ │ │ │ │
├──┼───┼──────┼──────────┼───────┼───────┼─────────┼────────────┤
│75 │玄○○│109年3月11日│玄○○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5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9日退 │卷第588至591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168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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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曾妍隄│109年3月16日│母親曾乙宸至郵局無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原名 │ │摺存款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戊○○│ │ │ │ │卷第593至596頁) │徒刑陸月。 │
│ │) │ │ │ │ │ │ │
├──┼───┼──────┼──────────┼───────┼───────┼─────────┼────────────┤
│77 │t○○│109年3月20日│t○○中國信託822-2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4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598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5日退 │601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460元 │ │ │
├──┼───┼──────┼──────────┼───────┼───────┼─────────┼────────────┤
│78 │F○○│109年3月19日│F○○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30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證人K○○於 │(刑大警卷第603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109年5月8日退 │606頁) │徒刑陸月。 │
│ │ │ │ │ │款1020元 │ │ │
├──┼───┼──────┼──────────┼───────┼───────┼─────────┼────────────┤
│79 │H○○│109年3月19日│H○○郵局000-00000 │陳宇賢郵局帳戶│1筆14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卷第608至612頁) │徒刑陸月。 │
├──┼───┼──────┼──────────┼───────┼───────┼─────────┼────────────┤
│80 │y○○│109年3月19日│y○○渣打銀行052-0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145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其中450元部分 │及交易明細(刑大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係購買酒精 │卷第614至617頁) │徒刑陸月。 │
├──┼───┼──────┼──────────┼───────┼───────┼─────────┼────────────┤
│81 │孟憶華│109年3月20日│弟弟孟慶榮玉山銀行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46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刑大警卷第619至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帳戶 │ │ │623頁) │徒刑陸月。 │
├──┼───┼──────┼──────────┼───────┼───────┼─────────┼────────────┤
│82 │Z○○│109年2月13日│Z○○郵局000-00000 │陳唯霆中信帳戶│1筆510元 │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及交易明細(高市警│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 │ │ │岡分偵卷卷第11至19│徒刑陸月。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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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K○○匯、存款予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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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或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次數及金額│證據名稱及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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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 2 月 14 日至同 │陳宇賢郵局帳戶 │朱品妍(甲○○小孩)│10 筆共 21 萬 │證人K○○提出之明細資料│
│ │年 3 月 19 日 │ │之郵局帳號 │9152 元 │暨相關匯、存款資料(臺灣│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 │ │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 │
│ │ │ │戶(下稱朱品妍郵局帳│ │字第1259卷第99至240頁) │
│ │ │ │戶) │ │ │
├──┼───────────┼──────────┼──────────┼───────┼────────────┤
│2 │109 年 3 月 11 日至同 │陳唯霆中信帳戶 │朱品妍郵局帳戶 │4 筆共 12 萬 │同上 │
│ │年月 19 日 18 時 42 分│ │ │7666 元 │ │
│ │ │ │ │ │ │
├──┼───────────┼──────────┼──────────┼───────┼────────────┤
│3 │109年2月17日至3月20日 │陳宇賢郵局帳戶 │丙○○(所涉詐欺部分│7 筆共 15 萬 │同上 │
│ │ │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郵│5850 元 │ │
│ │ │ │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戶(下稱丙○○郵局帳│ │ │
│ │ │ │戶) │ │ │
├──┼───────────┼──────────┼──────────┼───────┼────────────┤
│4 │109年3月20日2時29分 │陳唯霆中信帳戶 │丙○○郵局帳戶 │1筆3萬元 │同上 │
├──┼───────────┼──────────┼──────────┼───────┼────────────┤
│5 │109年2月17日至 │陳宇賢郵局帳戶 │丙○○之中國信託商業│5 筆共 2 萬 │同上 │
│ │同年3月2日 │ │銀行帳號: │8500 元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下稱丙○○中信帳戶│ │ │
│ │ │ │) │ │ │
├──┼───────────┼──────────┼──────────┼───────┼────────────┤
│6 │109 年 3 月 14 日至 │陳唯霆中信帳戶 │丙○○中信帳戶 │12 筆共 47 萬 │同上 │
│ │同年月 17 日 │ │ │5495 元 │ │
│ │ │ │ │ │ │
├──┼───────────┼──────────┼──────────┼───────┼────────────┤
│7 │109年3月19日 │陳照怜(證人K○○胞│丙○○郵局帳戶 │1筆1萬5450元 │同上 │
│ │ │姊)之□山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
├──┼───────────┼──────────┼──────────┼───────┼────────────┤
│8 │109年3月19日 │陳唯霆之郵局帳號 │朱品妍郵局帳戶 │1筆2萬1085元 │同上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戶 │ │ │ │
├──┼───────────┼──────────┼──────────┼───────┼────────────┤
│9 │109年3月20日 │同上 │丙○○郵局帳戶 │1筆3萬元 │同上 │
├──┼───────────┼──────────┼──────────┼───────┼────────────┤
│10 │109年3月20日 │陳唯霆之華南銀行帳號│丙○○郵局帳戶 │1筆1萬3015元 │同上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11 │109年2月14日 │郵局臨櫃無摺存款 │丙○○郵局帳戶 │1筆3萬元 │同上 │
├──┼───────────┼──────────┼──────────┼───────┼────────────┤
│12 │109年2月26日 │郵局臨櫃無摺存款 │朱品妍郵局帳戶 │1筆4萬5000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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