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387,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光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 110 年度偵字第53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光逸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同案被告王玉龍被訴傷害等案件部分,則由本院另行通緝,併予述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