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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庭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380號、110年度偵字第1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庭瑋被訴對施虹伶、李亦涵、杜嘉芳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5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又被訴對程逸樺、劉彥霖詐欺取財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6、7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蔡庭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暱稱「王偉炮」、「TingTing」、「王婷婷」、「白庭」等帳號,在Facebook社群網站虛偽刊登販賣包包之訊息,致告訴人施虹伶、李亦涵、張婉茹、詹閎傑(上2人,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3、4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詳如附表1編號1-4),旋遭被告提領一空(詳如附表2);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又基於詐欺之犯意,利用「三方詐騙」手法,以LINE通訊軟體與不知情之「博億彩券行」員工被害人程逸樺、「贏錢運動彩券行」店長即告訴人劉彥霖聯繫,假意欲透過網路匯款下單投注,致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陷於錯誤,而分別提供其等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予被告,被告再以上開(一)之手法詐騙告訴人杜嘉芳,使告訴人杜嘉芳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提供之上開銀行帳戶內(詳如附表1編號5),被告旋至被害人程逸樺任職之博億彩券行及告訴人劉彥霖任職之贏錢運動彩券行拿取匯款等值之彩券。
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之上開銀行帳戶因此遭列警示帳戶。
因認被告就(一)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嫌;
(二)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末按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所記載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3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如本案起訴書附表1編號1、2、5所示之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423號、110年度偵字第26754號起訴書(即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57號案件繫屬,並於111年8月4日判決,現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臺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423號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頁、第37頁至第44頁)。
㈡另被告所涉如本案起訴書附表1編號6、7所示之犯行,於上開臺中地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記載:「蔡庭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向經營「贏錢運動彩券行」之劉彥霖及經營「博億彩券行」之程逸樺陳稱欲以轉帳方式下注購買彩券;
蔡庭瑋復以臉書暱稱「王偉炮」之帳號,在臉書上公開留言欲販售香奈兒零錢包之訊息,杜嘉芳因而以臉書私訊與蔡庭瑋磋商後,因蔡庭瑋謊稱欲販售香奈兒包包3個、Dior包包1個云云而陷於錯誤,於下述時間依蔡庭瑋指示共計遭詐騙而匯款10萬1080元:(一)於110年4月7日上午11時4分許,匯款1萬1080元至程逸樺開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於110年4月8日晚間6時56分許至110年4月9日晚間7時54分許間,先後匯款3萬元、1萬5000元、1萬5000元至程逸樺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於110年4月13日下午5時3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彥霖開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其後蔡庭瑋向程逸樺、劉彥霖2人陳稱上揭金錢為其所匯入、為購買運動彩券之價金,程逸樺、劉彥霖2人因而交付等值之運動彩券予蔡庭瑋。」
等語,已有提及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暨本案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所提供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並在告訴人杜嘉芳遭詐匯款後,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交付等值的運動彩券等情,故依照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就被害人程逸樺、告訴人劉彥霖部分,亦應也在上開臺中地檢起訴書之起訴範圍內無疑。
㈢觀諸被告於前案與本案如附表1編號1、2、5、6、7所示之犯行,犯罪日期、地點、詐騙行為態樣及被害人等均屬同一,應屬同一案件,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如附表1編號1、2、5、6、7所示之犯行,再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0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足佐(見本院卷第5頁),顯屬對於已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且本院是後繫屬法院,參考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起訴書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號 1 施虹伶 (提告) 帳號「Ting Ting」賣家於FB社群網站社團刊登販售包包之不實訊息,施虹伶於110年3月10日瀏覽後誤信為真,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及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繫,並依指示網路轉帳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未收到商品,始查覺遭詐騙。
110/03/11 12:58 13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亦涵 (提告) 帳號「Ting Ting」賣家於FB社群網站社團刊登販售包包之不實訊息,李亦涵於110年3月12日瀏覽後誤信為真,透過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及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繫,並依指示網路轉帳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未收到商品,始查覺遭詐騙。
110/03/12 16:19 20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張婉茹 (提告) 帳號「王偉炮」賣家於FB社群網站刊登販售包包之不實訊息,張婉茹於110年3月14日瀏覽後誤信為真,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及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繫,並依指示網路轉帳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收到與購買商品不符之物品,始查覺遭詐騙。
110/03/14 08:19 10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3/14 08:22 1500元 110/03/17 20:16 10000元 110/03/17 20:17 10000元 110/03/18 16:26 26000元 4 詹閎傑 (提告) 詹閎傑於FB社群網站之「名牌二手分享 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社團發文欲購買皮夾,帳號「白庭」賣家於110年3月18日透過臉書私訊佯稱欲販售皮夾,致詹閎傑誤信為真,並依指示網路轉帳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未收到商品,始查覺遭詐騙。
110/03/18 14:54 15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杜嘉芳 (提告) 帳號「王偉炮」賣家於FB社群網站刊登販售包包之不實訊息,杜嘉芳於110年4月7日瀏覽後誤信為真,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及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繫,並依指示網路轉帳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未收到商品,始查覺遭詐騙。
110/04/07 23:04 11080元 程逸樺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09 19:54 15000元 110/04/08 18:56 30000元 程逸樺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09 14:32 15000元 110/04/13 15:03 30000元 劉彥霖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程逸樺 程逸樺擔任博億彩券行員工,於110年4月初,一名男性顧客(經指認係蔡庭瑋)到店要求以匯款方式下注,致程逸樺陷於錯誤,而提供其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予對方,分別於4月7、8、9日確認其銀行帳戶接獲匯款共計71080元(上記編號5被害人杜嘉芳匯款)後,再交付彩券予蔡庭瑋,事後因其帳戶遭列警示,始查覺遭詐騙。
7 劉彥霖 (提告) 擔任彩券行店長之劉彥霖,接獲暱稱「蔡庭瑋」之客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連繫表示要網路匯款下注,致劉彥霖陷於錯誤,而提供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予對方,於4月13日16時20分許確認其銀行帳戶接獲匯款3萬元(上記編號5被害人杜嘉芳匯款)後,自稱蔡庭瑋之男子即到店拿取彩券,事後因其帳戶遭列警示,始查覺遭詐騙。
起訴書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日期 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地點 提領日期 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施虹伶 110/03/11 12:58 13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三信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03/11 13:08 13000元 3 李亦涵 110/03/12 16:19 20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世貿店) 110/03/12 17:10 20000元 3 張婉茹 110/03/14 08:19 110/03/14 08:22 10000元 15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大富店) 110/03/14 08:22 110/03/14 10:55 10000元 1000元 110/03/17 20:16 110/03/17 20:17 10000元 10000元 台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士門市) 110/03/17 20:27 20000元 110/03/18 16:26 26000元 台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中門市) 110/03/18 16:33 110/03/18 16:34 20000元 6000元 4 詹閎傑 110/03/18 14:54 15000元 蔡明輝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三信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03/18 15:04 (轉帳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3/18 15:05 3000元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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