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訴,478,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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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昆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昆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下午6 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日內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被告為毒品定期採驗尿液人口,經警通知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0 年8 月19日繫屬本院後,於110 年10月23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8 月18日橋檢信秋110 毒偵1174字第110902803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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