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53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靖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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