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金訴,25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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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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