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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陳蔡玉花
被 告 黃文勇
上列被告(同案被告邱逸豪及邱奕豪之法定代理人部分,尚在審理中。
同案被告黃文勇之法定代理人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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