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附民,195,202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范嘉榮

被 告 王建森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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