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附民,206,202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馬偉仁

被 告 林裕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5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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