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閔聖
被 告 黃龍盛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刑事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6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陳 箐
書記官:陳昱良
通 譯:葉玉玲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閔聖
被 告 黃龍盛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場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整,並當庭給付由原告收訖無訛完畢。
簽名:黃閔聖
二、原告關於本件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黃閔聖 被告:黃龍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昱良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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