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審附民,365,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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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王心俞
被 告 尤尹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5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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