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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李淑蕙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864 號,嗣改分為111 年度簡字第25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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