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王守斌
被 告 黃毓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24號,改分111年度簡字第37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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