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撤緩,87,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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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有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有餘於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9 年12月15日確定。

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傳喚、命令執行保護管束,均未向該署報到,有該署傳票送達證書命令在卷可稽,是受保護管束人之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命令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

另受刑人未按規定於指定日期參加法治教育之執行,有該署觀護人通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函文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同法第74條之2 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受刑人受有聲請意旨所載之罪刑及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以認定。

(二)查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經橋頭地檢多次以公文通知其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地點,而均未到場等情,有執行(應於110 年5 月6 日至橋頭地檢報到)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橋頭地檢110 年8 月10日橋檢信峨110執保7 字第1109026556號函、橋頭地檢110 年8 月10日橋檢信峨110 執保7 字第1109026550號函(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0 年8 月17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2301400 號函、現場照片)、執行(應於110 年8 月31日至橋頭地檢)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查訪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0 年9 月2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73700號函(含傳票命令、送達證書、現場照片)、橋頭地檢110 年10月28日電話紀錄單、橋頭地檢110 年4 月30日橋檢信子110 執護命56字第1109015101號函(含送達證書)、110 年5 月14日及同年7 月14日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橋頭地檢110 年5 月21日橋檢信子110 執護命56字第1109017942號函(含送達證書)附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前往橋頭地檢報到接受保護管束,且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於該期間內猶未遵期報到,顯見受刑人係在可接受保護管束之情形下,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足認情節重大,可認緩刑所附命之保護管束處分對受刑人已不能收其成效,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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