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易,149,2021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星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星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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