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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暐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確認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定於110 年12月24日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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