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易,90,202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坤翰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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