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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聿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秦聿(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案提起公訴)前承攬郭新政參選民國108年高雄市區域立委第三選區(左營、楠梓)之競選宣傳品製作,雙方因貨款糾紛而生嫌隙,詎秦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軟體,傳送、刊登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錄音內容或文字訊息予郭新政,而以加害郭新政生命、身體、自由之惡害通知及抽象謾罵之內容,恐嚇郭新政使郭新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貶損郭新政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經郭新政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秦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 訴人郭新政提出之刑事告訴狀2紙暨所附LINE對話及臉書網 頁擷取照片共11張、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證,堪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前後傳送、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內容恐嚇、侮辱告訴人,均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各本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為接續犯,各屬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上述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時間係屬密接,且被告主觀上係出於相同之不滿情緒,客觀上亦係相同衝突事件下之行為,犯罪目的相同,被害人亦屬同一,則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適當。
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二)審酌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僅因細故糾紛對告訴人郭新政有所不滿,竟不知理性溝通及自制,率爾以恐嚇方式宣洩個人不滿情緒,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及恣意以鄙視、輕侮字句出言羞辱告訴人,貶損其尊嚴,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所為實不足取。
然考量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之達成和解;
兼衡其大學肄業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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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張貼之文字或傳送錄音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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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年12月17日21時 │你看我會不會找人去弄你啦,幾│錄音檔,│
│ │許至同年月18日6時 │百萬而已,還一還拉,你不是她│以line傳│
│ │許 │媽富豪,富你媽全家死光拉。 │送予告訴│
├──┤ ├──────────────┤人 │
│ 2 │ │你給我注意一點喔,我告訴你 │ │
├──┤ ├──────────────┤ │
│ 3 │ │如果活的不耐煩了,你就直接告│ │
│ │ │訴我就好了,不用在那邊有的沒│ │
│ │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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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你想要死沒關係,你不要拖你身│ │
│ │ │邊的人一起去送死,好不好,你│ │
│ │ │知不知道那邊幫你的人他媽的會│ │
│ │ │有什麼下場,會跟你一樣的下場│ │
│ │ │,她媽神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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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我跟你掛保證,從今天開始,全│ │
│ │ │台灣全美國的黑白兩道全部都會│ │
│ │ │幫我跟你要這條錢,你要信也好│ │
│ │ │不信也好,你錢付出來你就沒事│ │
│ │ │,你就平安,你在這邊要賴,你│ │
│ │ │的下場絕對會很慘,我希望你想│ │
│ │ │清楚啦,大家朋友一場,你要弄│ │
│ │ │到我不開心,你覺得是會你跳樓│ │
│ │ │還是我跳樓,你已經弄一個李新│ │
│ │ │跳樓了,這個話我講給你聽,這│ │
│ │ │段我也不會收回,你要錄給媒體│ │
│ │ │、法官、江湖老大隨便,你自己│ │
│ │ │想清楚好自為之,大家有緣會相│ │
│ │ │聚就是緣份…你願意還錢….你 │ │
│ │ │如果不願意還看看有甚麼下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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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我幹你娘老雞辦,你當作我沒有│ │
│ │ │你家住址和電話嗎,要抓你很簡│ │
│ │ │單啦,你最好乖一點,幹你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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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我這次保證讓你死得很難看,幹│ │
│ │ │你娘,砸什麼砸,有種做事不敢│ │
│ │ │擔當,操你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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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9年12月20日至12 │我絕對讓你跳樓,謀看你要信謀│錄音檔,│
│ │月25日 │ │以line傳│
├──┤ ├──────────────┤送予告訴│
│ 9 │ │阿不是很行?我跟你說,明天我 │人 │
│ │ │就去把你請的律師店打掉,我有│ │
│ │ │的是錢 │ │
├──┤ ├──────────────┤ │
│ 10 │ │我跟你說,到目前為止,我已經│ │
│ │ │很客氣了,你明天把你全部欠得│ │
│ │ │差不多好幾百億,自己先吐出來│ │
│ │ │,要留你一條命,ok拉,我是ok│ │
│ │ │,不然妳就跳,幹你娘死破麻,│ │
│ │ │玩你爸找死 │ │
├──┤ ├──────────────┤ │
│ 11 │ │明天禮拜一你就給我去法院裡跪│ │
│ │ │著,我操你媽,不是找律師?我 │ │
│ │ │叫人,我拿200萬出來買凶殺了 │ │
│ │ │你的律師 │ │
├──┤ ├──────────────┤ │
│ 12 │ │幹你娘,敢給我封鎖,幹你娘,│ │
│ │ │我絕對找人,花300萬打斷你的 │ │
│ │ │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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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9年12月25日15時 │祝福你死無葬身之地、我不信我│以line傳│
│ │許至17時許 │弄不死你 │送左列文│
│ │ │ │字予告訴│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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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9年12月25日 │張貼:「這個智障跑路了還PO這│以臉書帳│
│ │ │種噁心的東西,操你嗎ㄌㄚ」 │號「Guai│
│ │ │ │Cin」轉 │
│ │ │ │貼分享告│
│ │ │ │訴人臉書│
│ │ │ │貼文後,│
│ │ │ │公開張貼│
│ │ │ │左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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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9年12月26日 │「0000000000這郭新政的手機跟│以臉書帳│
│ │ │各位保證絕對找不到人找的到抓│號「Guai│
│ │ │來高雄給我送你兩千萬」、「抓│Cin」公 │
│ │ │到郭新政本人搞賞三十隻iphone│開張貼左│
│ │ │max12」 │列文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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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9年12月30日 │張貼:「欠一年了郭小姐操你媽│以臉書帳│
│ │ │的」 │號「Guai│
│ │ │ │Cin」轉 │
│ │ │ │貼分享告│
│ │ │ │訴人之照│
│ │ │ │片後,公│
│ │ │ │開張貼左│
│ │ │ │列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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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10年1月8日19時許 │「郭新政告我一年結果自己不敢│以臉書帳│
│ │(聲請意旨誤載為17│出庭北七還搞到律師跑路平時不│號「Guai│
│ │時許) │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操你媽│Cin」在 │
│ │ │的郭新政 你爸我要你命」 │臉書爆料│
│ │ │ │公社二社│
│ │ │ │社團內,│
│ │ │ │公開張貼│
│ │ │ │左列文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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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不要臉的郭新政欠選舉款項不│以臉書帳│
│ │ │還,還找流氓恐嚇勒索甚至請人│號「Guai│
│ │ │砸我的店希望四方大德能為小弟│Cin」在 │
│ │ │做主為我們高雄在地人討公道也│臉書爆料│
│ │ │不能再讓郭新政這樣的人渣畜生│公社二社│
│ │ │繼續危害社會謝謝 │社團內,│
│ │ │ │公開張貼│
│ │ │另外請李哲輝出面道歉並賠償我│左列文字│
│ │ │精神損失不然我將不惜一切代價│ │
│ │ │讓你生不如死」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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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郭新政欠本人秦聿非常多錢他│以臉書帳│
│ │ │所有選舉的資金都是我出的還有│號「Guai│
│ │ │叫流氓李哲輝恐嚇我不能讓這種│Cin」在 │
│ │ │垃圾在外面為非作歹吸金詐騙」│臉書爆料│
│ │ │ │公社二社│
│ │ │ │社團內,│
│ │ │ │公開張貼│
│ │ │ │左列文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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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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