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簡,1647,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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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8086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645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10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5 月26日止,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錢水正順」之成年成員招募加入某色情應召集團( 下稱該應召集團) 後,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由甲○○負責清理該應召集團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所用之套房、補充備品及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款項等工作,並由該應召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在捷克論壇發布性交易之廣告訊息後,再由該應召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蕾蕾」之成年成員與有意從事性交易之男客聯繫,而媒介應召女子C○○○、D○○○分別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室、3 室之房間內,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600 元至4,100 元不等之代價,與前來上址消費之男客進行性交或猥褻之性交易行為,以此方式媒介性交、猥褻行為而營利,並推由甲○○每日前往上開性交易地點,向該應召集團之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後,甲○○先從中抽取每日300 元作為報酬後,再依「錢水正順」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其餘性交易款項交予「錢水正順」所指定之該應召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嗣經員警於110 年5 月27日下午6 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10 年度聲搜字第295 號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欲與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服務之男客B○○及應召女子C○○○、D○○○等人,並當場扣得甲○○所購買供該應召集團成員提供予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所用、而屬供渠等為本案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行為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品,及扣得甲○○所有供其與該應召集團成員聯絡為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Vivo廠牌ROM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在卷(見警卷第6 至9 頁;

偵卷第37至39頁;

審易卷第40、41頁),核與證人即應召女子C○○○、D○○○及證人B○○、莊堂駿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2至14、18至20、24、25、27至29頁),復有本院110 年度聲搜字第295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下稱高市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甲○○)、高市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C○○○)、高市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D○○○)各1 份、現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21張、B○○所持用手機之其與應召人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聯絡內容翻拍照片6 張、捷克論壇所張貼性交易訊息之翻拍照片2 張、莊堂駿提出本案查獲地點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 、31至35、37、41至45、49至53頁、第69至87頁〈均正面〉、第89至93頁〈均正面〉、第95、97至101 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又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Vivo廠牌ROM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係為被告所有,並係供其與該應召集團成員聯絡從事本案應召集團成員指派工作所用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警卷第6 頁;

審易卷第41頁);

以及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 至8所示之物品,為該應召集團成員先給伊錢,要伊購買保險套或潤滑液等備品拿到上開應召房間內補充等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明甚詳(見警卷第7 頁;

審易卷第41頁)。

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次按刑法第231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

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

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

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862 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88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案被告所屬之應召集團成員既已成功媒介應召女子及男客B○○進行該次性交易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性交易價格,顯已著手並完成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B○○為性交易之行為,則揆以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使嗣後男客B○○反悔取消與應召女子該次性交易行為,亦無礙於被告及其所屬應召集團成員就該次共同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B○○為性交易行為既遂之犯行。

㈢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經「錢水正順」招募而加入其所屬上開應召集團,而該應召集團成員已成功媒介本案應召女子與男客等人為性交易行為,復推由被告前往上開應召地點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後,扣除其所得報酬後,再將剩餘性交易所得款項轉交予「錢水正順」所指定不詳之該應召集團成員等節,業經被告供明甚詳,可見被告對該應召集團成員所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罪行為,知悉甚詳,且其並可由從事上開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及補充備品、清潔房間等工作,每日可獲得300 元之報酬,已如前述;

從而,可見被告顯係基於共同媒介圖利之意思範圍內,擔任前述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等工作而分擔本案犯罪行為之一部;

則揆以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自應就該應召集團成員所為本案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應無疑義。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行,應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又本案雖非由被告親自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進行性交易行為,然被告既受僱於該應召集團成年成員「錢水正順」,負責清理套房、補充備品及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款項之工作,且與該應召集團成年成員「錢水正順」、「蕾蕾」等人就該應召集團之成年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獲得之性交易代價而朋分獲利之行為,與上開應召集團成員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自應就上開成員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之行為共同負責,當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並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僅為求一己私利,無視法律之禁令,加入本案應召集團,負責清理該應召集團作為供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所用之套房、補充應召房間內之保險套、潤滑液等備品及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等工作,而參與該應召集團媒介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以牟利之犯行,並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足以助長色情行業氾濫,並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以被告僅負責清理應召房間、補充房間備品及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款項之角色,其所犯惡性及情節顯較輕於負責經營應召集團從中謀取暴利之人;

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參與犯罪情節及其所所獲利益、所生危害之程度;

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自陳目前無業,家中尚有母親、妹妹等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警卷第5 頁〉;

審易卷第42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自110 年4 月1 日起至本案查獲為時即同年5 月26日止,負責每日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款項,因而每日可獲取報酬300 元等節,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9頁;

審易卷41頁);

準此而論,被告本案所為圖利媒介性交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1 萬6,800 元【計算式:56日(110 年4 月1 日至同年5 月26日)×300 元=16,800元】;

雖未據扣案,然依本案卷內事證,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且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之沒收,乃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非屬刑罰之從刑。

不論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均可為沒收之標的。

沒收之作用,乃存於犯罪事實或不法事實中禁制物之剝奪,不以有刑事責任為必要,而以應剝奪之標的(物或不法利益)為對象,應剝奪標的之所在,即為沒收之所在。

於數人共同犯罪時,上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究應如何諭知沒收,已不能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附屬於刑罰而為相同之諭知,而應依立法目的、沒收標的之性質及其存在狀態,為下列不同之處理,如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才得為沒收。

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

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最高法院著有107 年度臺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不受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影響(最高法院著有105 年度臺上字第197 、794 、1156、2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Vivo廠牌ROM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係為被告所有,並係供被告與該應召集團成員「錢水正順」聯絡指示其從事指派工作及前往指定地點交付性交易所得款項之工具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審易卷第41頁);

是以,堪認該支手機,應屬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係該應召集團成員先給被告錢,再由被告購買保險套或潤滑液等備品後,拿到前述應召房間補充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有如前述;

是以,可見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品,應係本案應召集團成員提供予該集團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所用之物;

綜此以觀,可認該等物品應屬供被告及共犯即本案應召集團成員作為本案圖利媒介性交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就該等物品顯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於被告本案所犯所處主文罪刑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至起訴意旨認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物品,非屬被告有共同處分權,不予宣告沒收一節,容有誤會,一併述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 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饒倬亞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
├──┼───────────────┼────┤
│ 1  │Vivo ROM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0│甲○○  │
│    │七六六七三一一號之SIM 卡壹枚,│        │
│    │IMEI:○○○○○○○○○○○○│        │
│    │六一九、○○○○○○○○○○○│        │
│    │五六0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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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名流透明質酸人體潤滑劑貳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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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ilk touch肛交人體潤滑劑貳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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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名流保險套(未使用)肆拾壹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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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險套(已使用)壹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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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名流保險套(未使用)貳拾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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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潤愛潤滑液壹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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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Love Monogatari潤滑液壹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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