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淳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蘭品樺律師、紀柔安律師、徐仲志律師之記載,均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並無委任辯護人,茲發現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蘭品樺律師、紀柔安律師、徐仲志律師之記載有誤,原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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