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義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七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陸義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部分)。
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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