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簡附民,15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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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鬆國良
被 告 鬆偉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5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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