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簡附民,183,202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黃瑞昌
被 告 黃文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6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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