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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金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蔡雪桃
樓(送達代收人:臺北市○○區○○○ 路○段00號6樓、匡伯騰轉)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被 告 來念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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