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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時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時曉菁
被 告 卓依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9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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