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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查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2 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3 罪宣告刑之總和拘役110 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 所示之罪宣告刑合計為拘役100 日)。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均為竊盜罪、其各次之犯罪手法、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民國) ├───────┬───────┼───────┬───────┤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1 │竊盜罪│拘役30日,│109 年9 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 年1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 年3 月5 日│編號1 至2 │
│ │ │如易科罰金│ │院109 年度簡字│ │院109 年度簡字│ │曾經臺灣高│
│ │ │,以新臺幣│ │第4337號 │ │第4337號 │ │雄地方法院│
│ │ │1,000 元折│ │ │ │ │ │110 年度聲│
│ │ │算1 日。 │ │ │ │ │ │字第2033號│
├─┼───┼─────┼───────┼───────┼───────┼───────┼───────┤裁定定應執│
│2 │竊盜罪│拘役40日,│109 年2 月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 年3 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 年7 月23日│行拘役60日│
│ │ │如易科罰金│ │院110 年度簡字│ │院110 年度簡字│ │,如易科罰│
│ │ │,以新臺幣│ │第60號 │ │第60號 │ │金,以新臺│
│ │ │1,000 元折│ │ │ │ │ │幣1,000 元│
│ │ │算1 日。 │ │ │ │ │ │折算1 日。│
├─┼───┼─────┼───────┼───────┼───────┼───────┼───────┼─────┤
│3 │竊盜罪│拘役40日,│109 年12月23日│本院110 年度簡│110 年8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簡│110 年9 月30日│ │
│ │ │如易科罰金│ │字第1256號 │ │字第1256號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 │1,000 元折│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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