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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登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登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登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3 得易科罰金、編號2 、4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受刑人詹登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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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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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交通工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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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如易科罰金,以 │ │
│ │幣(下同)1,000 │ │1,000 元折算1 日│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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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 年12月12日 │108 年11月3 日 │108 年11月4日 │108 年10月3 日11│
│(民國) │ │ │ │時2 分起回溯72小│
│ │ │ │ │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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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橋頭地檢108 年度│橋頭地檢108 年度│橋頭地檢108 年度│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橋頭地檢│毒偵字第2373號 │毒偵字第2373號 │毒偵字第2328號 │
│ │)108 年度速偵字│ │ │ │
│ │第3633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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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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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34號 │284號 │284號 │10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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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 年1 月8日 │109 年6 月8日 │109 年6 月8 日 │109 年6 月29日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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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 │ │ │ │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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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上訴字第│
│ │ │34號 │284號 │284號 │1044號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3 月11日 │109 年8 月27 日 │109 年8 月27日 │109 年10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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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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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橋頭地檢109 年度│橋頭地檢109 年度│高雄地檢109 年度│橋頭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2090號 │執字第6812號 │執字第6813號 │執字第68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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