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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又查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2 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6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2年8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宣告刑及編號5 至6 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5年6 月)。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之時間間隔、對象、毒品數量,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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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 (民國) ├──────┬───────┼──────┬───────┤ 備 註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1 │販賣第│有期徒刑2 │108 年1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109 年7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109 年8 月26日│ │
│ │二級毒│年。 │ │訴字第361 號│ │訴字第361 號│ │ │
│ │品罪 │ │ │ │ │ │ │ │
├─┼───┼─────┼───────┼──────┼───────┼──────┼───────┤ │
│2 │販賣第│有期徒刑1 │108 年1 月14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二級毒│年10月。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3 │販賣第│有期徒刑1 │108 年1 月21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二級毒│年10月。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4 │販賣第│有期徒刑2 │108 年1 月29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二級毒│年。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5 │販賣第│有期徒刑7 │107 年9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110 年1 月19日│本院109 年度│110 年2 月17日│編號5 至6 │
│ │一級毒│年6月。 │ │訴字第106 號│ │訴字第106 號│ │曾經本院以│
│ │品罪 │ │ │ │ │ │ │109 年度訴│
├─┼───┼─────┼───────┼──────┼───────┼──────┼───────┤字第106 號│
│6 │販賣第│有期徒刑7 │107 年12月31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定應執│
│ │一級毒│年6月 │ │ │ │ │ │行有期徒刑│
│ │品罪 │ │ │ │ │ │ │7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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