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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耀川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耀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川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9 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34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2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3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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