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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寬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寬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寬宏因竊盜等2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編號3 至4 及編號5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分別以109 年度簡字第224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110 年度簡字第422 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110 年度簡字第677 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
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之總合(即拘役360 日),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不得逾120 日,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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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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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①拘役50日 │拘役45日 │拘役50日 │
│ │②拘役40日 │ │ │
│ │③拘役20日 │ │ │
│ │④拘役30日 │ │ │
│ │⑤拘役15日 │ │ │
│ │⑥拘役15日 │ │ │
│ │⑦拘役15日 │ │ │
│ │⑧拘役25日 │ │ │
├────┼───────────┼───────────┼───────────┤
│犯罪日期│①109年2月16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7月1日 │
│ │②109年3月20日 │ │ │
│ │③109年2月18日 │ │ │
│ │④109年2月26日 │ │ │
│ │⑤109年3月13日 │ │ │
│ │⑥109年3月13日 │ │ │
│ │⑦109年3月13日 │ │ │
│ │⑧109年3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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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 │109年度偵字第1649、 │109年度偵字第1649、 │109年度偵字第9771號 │
│年度案號│3572、3926、4487號 │3572、3926、4487號 │ │
│ │(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 │(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第 │ │
│ │3572、3926、4487號) │3572、3926、44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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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246號 │109年度簡字第2246號 │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
│事│ │ │ │ │
│ ├──┼───────────┼───────────┼───────────┤
│實│判決│109年10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110年5月5日 │
│ │ │ │ │ │
│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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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
│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246號 │109年度簡字第2246號 │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
│ │ │ │ │ │
│判├──┼───────────┼───────────┼───────────┤
│ │判決│109年12月1日 │109年12月1日 │110年6月9日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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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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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10年度執字第207號 │110年度執字第207號 │110年度執字第2556號 │
│ ├───────────┴───────────┼───────────┤
│ │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
│ │ │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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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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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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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①拘役40日 │①拘役10日 │ │
│ │②拘役45日 │②拘役50日 │ │
│ │③拘役20日 │③拘役20日 │ │
│ │④拘役15日 │④拘役10日 │ │
│ │ │⑤拘役10日 │ │
│ │ │⑥拘役15日 │ │
│ │ │⑦拘役40日 │ │
│ │ │⑧拘役30日 │ │
│ │ │⑨拘役4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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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①109年7月2日 │①109年9月14日 │ │
│ │②109年7月2日 │②109年9月14日 │ │
│ │③109年7月2日 │③109年9月14日 │ │
│ │④109年7月2日 │④109年9月14日 │ │
│ │ │⑤109年9月14日 │ │
│ │ │⑥109年9月19日 │ │
│ │ │⑦109年9月19日 │ │
│ │ │⑧109年9月19日 │ │
│ │ │⑨109年9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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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訴)機關 │109年度偵字第9771號 │109年度偵字第14059號 │ │
│年度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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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後├──┼───────────┼───────────┼───────────┤
│ │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 │
│事│ │ │ │ │
│ ├──┼───────────┼───────────┼───────────┤
│實│判決│110年5月5日 │110年6月1日 │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確│ │ │ │ │
│ ├──┼───────────┼───────────┼───────────┤
│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 │
│ │ │ │ │ │
│判├──┼───────────┼───────────┼───────────┤
│ │判決│110年6月9日 │110年7月7日 │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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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是 │是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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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 │110年度執字第2556號 │110年度執字第2884號 │ │
│ ├───────────┼───────────┼───────────┤
│ │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編號5所示之罪應執行拘 │ │
│ │拘役120日。 │役1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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