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峻股
受 刑 人 邱泰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泰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泰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其中6 月已執行完畢)及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18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110 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