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訴,175,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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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蓮雪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李蓮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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