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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蓮雪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97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一百一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李蓮雪所犯業務侵占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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