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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寶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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