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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文富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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