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0,訴,393,202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明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涂明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停止執行釋放出所。

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16日23時為警採尿回溯48小時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加入香菸內,以捲菸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10 年10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