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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順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順璋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被告劉順璋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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