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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宗儒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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