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宏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110年度金簡字第17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八「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記載「林家琪」,均應更正為「鄭佳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記載之「林家琪」,均係「鄭佳馨」之誤寫,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