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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湘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7號、110年度偵字第1701號、110年度偵字第2971號、110年度偵字第4321號、110年度偵字第4586號、110年度偵字第511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9581號、110年度偵字第6563號、110年度偵字第10296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湘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楊湘湣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某時許,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通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後,於109年10月16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其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等個人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在取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旋遭轉匯至約定轉帳帳戶(被害人、遭騙經過、匯款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
嗣經許益昇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湘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10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益昇(見警一卷第8-9頁)、林從聖(見警二卷第1-3頁)、余德新(見警三卷第5-6頁)、謝洛豪(見警四卷第33-36頁)、林仁禾(見警五卷第17-19頁)、陳儒伯(見警六卷第1-4頁)、楊淮丞(見併警一卷第9-11頁)、許為鈞(見併警二卷第153-159頁)、葉峻豪(見併警二卷第259-263頁)、蔡政男(見併偵三卷第19-24頁)、賴俊亦(見併偵三卷第25-28頁)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銀行109年11月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8088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0-40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偵三卷第31-46頁)及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交付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年籍不詳之他人,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無訛。
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又同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
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同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然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108年度臺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與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其主觀上既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詐欺他人犯罪所得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持以提領後,並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卻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其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9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雖不相同,然考量被告前案所犯之罪質,及本案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認被告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對自己之行為舉止知所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較重,是認酌量加重被告之刑,尚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有前開加重及減輕其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規定先加後遞減之。
㈦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被告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
編號7至11所示部分,與被告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集團詐取他人匯款,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並使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增加求償之困難,自有不該。
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再斟酌被告迄今未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損失,暨審酌其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為1個、被害人數共11人及本案遭詐欺之金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販賣蔬菜、水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小孩、有父親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10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係以新臺幣3,000元代價,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販售予詐騙集團成員乙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金訴卷第101頁),自屬被告幫助犯本案犯行而獲致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呂建興、陳靜宜、謝肇晶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證據 │備註 │
│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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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益昇│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09年10月19日 │15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0月21日反 │110年度偵字第157號│
│ │ │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許│11時9分許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益昇後,向其誆稱:加入FBS │ │ │ 益昇)(警一卷第11-12頁) │ │
│ │ │網站可投資賺錢云云,致許益│ │ │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 │
│ │ │昇陷於錯誤而加入前揭網站,│ │ │ 出所109年10月21日受理詐騙帳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 │
│ │ │帳戶內。 │ │ │ 第15頁) │ │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 │
│ │ │ │ │ │ 出所109年10月21日金融機構聯 │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6頁)│ │
│ │ │ │ │ │④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一卷│ │
│ │ │ │ │ │ 第17-2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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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從聖│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6 │109年10月19日 │3萬元 │①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頁) │110年度偵字第1701 │
│ │ │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20時2分、20時4│3萬元 │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二卷│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林從聖後,向其誆稱:加入 │分許 │ │ 第7-8頁) │ │
│ │ │ADSS網站可投資賺錢云云,致│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 │
│ │ │林從聖陷於錯誤而加入前揭網│ │ │ 派出所109年11月16日受理詐騙 │ │
│ │ │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國│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 │
│ │ │信託帳戶內。 │ │ │ 卷第19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1月11日反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 │
│ │ │ │ │ │ 20-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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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余德新│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4日│109年10月19日 │19萬元 │①台中銀行109年10月19日國內匯 │110年度偵字第2971 │
│ │ │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余│12時47分許 │ │ 款申請書回條(警三卷第49頁)│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 │德新後,向其誆稱:加入 │ │ │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三卷│、110年度偵字第 │
│ │ │FOREXDSTW網站可投資賺錢云 │ │ │ 第50頁) │6563號併辦意旨書附│
│ │ │云,致余德新陷於錯誤而加入│ │ │③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0月19日反 │表編號3 │
│ │ │前揭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 │
│ │ │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 │ │ 51-52頁) │ │
│ │ │ │ │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19日受理詐騙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 │ │
│ │ │ │ │ │ 帳戶:000000000000)(警三卷 │ │
│ │ │ │ │ │ 第57頁) │ │
│ │ │ │ │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19日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警三卷第63 │ │
│ │ │ │ │ │ 頁) │ │
│ │ │ │ │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19日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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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洛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某 │10910月19日13 │4萬500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1月9日反詐│110年度偵字第4321 │
│ │ │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時53分、21時48│4萬5000元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謝洛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 │謝洛豪後,向其誆稱:加入期│分許 │ │ 豪)(警四卷第39-40頁) │ │
│ │ │貨平台網站可投資賺錢云云,│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 │
│ │ │致謝洛豪陷於錯誤而加入前揭│ │ │ 派出所109年11月9日受力詐騙帳│ │
│ │ │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 │ │
│ │ │國信託帳戶內。 │ │ │ 戶:000000000000)(警四卷第 │ │
│ │ │ │ │ │ 44頁) │ │
│ │ │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 │
│ │ │ │ │ │ 派出所109年11月9日金融機構聯│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警四卷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④謝洛豪提供之交易明細(警四卷│ │
│ │ │ │ │ │ 第67頁) │ │
│ │ │ │ │ │⑤謝洛豪提供之LIN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 │ 紀錄(警四卷第69-107頁) │ │
│ │ │ │ │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 │
│ │ │ │ │ │ 派出所109年11月9日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告三聯單(報案人:謝洛豪)│ │
│ │ │ │ │ │ (警四卷第117頁) │ │
│ │ │ │ │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 │
│ │ │ │ │ │ 派出所109年11月9日受理各類案│ │
│ │ │ │ │ │ 件紀錄表(報案人:謝洛豪)(警│ │
│ │ │ │ │ │ 四卷第1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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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仁禾│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 │109年10月19日 │8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0月20日反 │110年度偵字第5114 │
│ │ │日前之某日某時許,透過交友│18時17分許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林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軟體結識林仁禾後,向其誆稱│ │ │ 仁禾)(警五卷第21-23頁) │ │
│ │ │:加入ADSS網站可投資賺錢云│ │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 │
│ │ │云,致林仁禾陷於錯誤而加入│ │ │ 派出所109年10月20日受理詐騙 │ │
│ │ │前揭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 │ │
│ │ │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 │ │ 帳戶:000000000000)(警五卷 │ │
│ │ │ │ │ │ 第27頁) │ │
│ │ │ │ │ │③林仁禾提供之交易明細(警五卷│ │
│ │ │ │ │ │ 第33頁) │ │
│ │ │ │ │ │④林仁禾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 紀錄(警五卷第35-39頁) │ │
│ │ │ │ │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20日金融機構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警五卷第51 │ │
│ │ │ │ │ │ 頁) │ │
│ │ │ │ │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20日受理刑事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林仁 │ │
│ │ │ │ │ │ 禾)(警五卷第115頁) │ │
│ │ │ │ │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 │
│ │ │ │ │ │ 派出所109年10月20日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林仁禾) │ │
│ │ │ │ │ │ (警五卷第1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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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儒伯│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 │109年10月19日 │5萬元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110年度偵字第4586 │
│ │ │日前之某日某時許,透過交友│14時、14時2分 │4萬9000元 │ 所109年12月15日受理詐騙帳戶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 │軟體結識陳儒伯後,向其誆稱│許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 │ │
│ │ │:加入投資網站可投資賺錢云│ │ │ :000000000000)(警六卷第29 │ │
│ │ │云,致陳儒伯陷於錯誤而加入│ │ │ 頁) │ │
│ │ │前揭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 │
│ │ │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 │ │ 所109年12月15日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帳號:565│ │
│ │ │ │ │ │ 000000000)(警六卷第30頁)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2月15日反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 │ │
│ │ │ │ │ │ 儒伯)(警六卷第33-34頁) │ │
│ │ │ │ │ │④陳儒伯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 紀錄(警六卷第35-39頁) │ │
│ │ │ │ │ │⑤陳儒伯提供之交易明細(警六卷│ │
│ │ │ │ │ │ 第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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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淮丞│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某│109年10月20日 │3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1月21日反 │110年度偵字第9581 │
│ │ │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楊淮│10時48分許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楊 │號移送併辦 │
│ │ │丞後,向其誆稱:加入FED網 │ │ │ 淮丞)(併警一卷第19-20頁) │ │
│ │ │站可投資賺錢云云,致楊淮丞│ │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 │
│ │ │陷於錯誤而加入前揭網站,並│ │ │ 所109年11月21日受理詐騙帳戶 │ │
│ │ │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帳│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 │ │
│ │ │戶內。 │ │ │ :000000000000)(併警一卷 │ │
│ │ │ │ │ │ 第25頁) │ │
│ │ │ │ │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戶名│ │
│ │ │ │ │ │ :楊淮丞)(併警一卷第31-33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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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為鈞│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某│109年10月19日 │60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0月22日反 │110年度偵字第6563 │
│ │ │時許,透過LINE廣告投資平台│14時30分許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 │號併辦意指書附表編│
│ │ │,許為鈞加入後,向其誆稱:│ │ │ 為鈞)(併警二卷第693-694頁)│號1 │
│ │ │加入Forex網站可投資賺錢云 │ │ │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 │
│ │ │云,致許為鈞陷於錯誤而加入│ │ │ 所109年10月22日受理詐騙帳戶 │ │
│ │ │前揭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 │ │
│ │ │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 │ │ :000000000000)(併警二卷 │ │
│ │ │ │ │ │ 第705頁) │ │
│ │ │ │ │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 │
│ │ │ │ │ │ 所109年10月22日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帳號:565│ │
│ │ │ │ │ │ 000000000)(併警二卷第721頁 │ │
│ │ │ │ │ │ ) │ │
│ │ │ │ │ │④許為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109 │ │
│ │ │ │ │ │ 年10月19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 │ 證(併警二卷第733頁) │ │
│ │ │ │ │ │⑤許為鈞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 紀錄(併警二卷第735-77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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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葉峻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 │109年10月19日 │10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1月2日反詐│110年度偵字第6563 │
│ │ │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葉│17時44分許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葉峻豪│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
│ │ │峻豪後,向其誆稱:加入 │ │ │ )(併警二卷第847-848頁) │號2 │
│ │ │FOERX網站可投資賺錢云云, │ │ │ │ │
│ │ │致葉峻豪陷於錯誤而加入前揭│ │ │ │ │
│ │ │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中│ │ │ │ │
│ │ │國信託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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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蔡政男│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 │109年10月19日 │ 3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09年12月30日反 │110年度偵字第10296│
│ │ │,誘騙蔡政男加入ADSS資金託│18時46分許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蔡 │號併辦意旨書 │
│ │ │管(外匯)網站,再佯為前開│ │ │ 政男)(併偵三卷第65頁) │ │
│ │ │外匯交易網站客服人員,向蔡│ │ │②蔡政男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政男誆稱:會員帳戶被封鎖,│ │ │ 紀錄(含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 │
│ │ │要先匯款才能開通提領款項云│ │ │ 機交易明細)(併偵三卷第67-11│ │
│ │ │云,致蔡政男陷於錯誤,而依│ │ │ 3頁) │ │
│ │ │指示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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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賴俊亦│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3 │109年10月19日 │7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月25日反詐│110年度偵字第10296│
│ │ │日起,誘騙賴俊亦加入Alpari│21時8分許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賴俊 │號併辦意旨書 │
│ │ │(外匯)投資網站,再佯為前│ │ │ 亦)(併偵三卷第115-116頁) │ │
│ │ │開外匯交易網站客服人員,向│ │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 │
│ │ │賴俊亦誆稱:匯款新臺幣到指│ │ │ 所110年1月25日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定帳戶,可協助投資外匯云云│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 │ │
│ │ │,致賴俊亦陷於錯誤,而依指│ │ │ 000000000000)(併偵三卷第121│ │
│ │ │示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 │ 頁) │ │
│ │ │。 │ │ │③賴俊亦提供之臺灣銀行帳號0490│ │
│ │ │ │ │ │ 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 │
│ │ │ │ │ │ 詢結果(戶名:賴俊亦)(併偵三│ │
│ │ │ │ │ │ 卷第129-131頁) │ │
│ │ │ │ │ │④賴俊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併偵三卷第133頁) │ │
│ │ │ │ │ │⑤賴俊亦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
│ │ │ │ │ │ 紀錄(併偵三卷第135-165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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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目標 │
│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90053720號,稱警一卷 │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字第1100001309號,稱警二卷 │
│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雲警螺偵字第1101000127號,稱警三卷 │
│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090039827號,稱警四卷 │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37694號,稱警五卷 │
│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字第1100003748號,稱警六卷 │
│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號,稱偵一卷 │
│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01號,稱偵二卷 │
│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71號,稱偵三卷 │
│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21號,稱偵四卷 │
│十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86號,稱偵五卷 │
│十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14號,稱偵六卷 │
│十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8號,稱金簡卷 │
│十四、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7號,稱審金訴卷 │
│十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稱金訴卷 │
│十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86561號,稱併警一卷 │
│十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1號,稱併偵一卷 │
│十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093969373號,稱併警二卷 │
│十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63號,稱併偵二卷 │
│二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96號,稱併偵三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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