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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07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鍾志鴻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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